又是一年畢業季,租賃市場又迎來旺季,“住得舒心”是不少人最大的愿望.如何減少自己的租房煩惱,或許從簽訂合同開始就得注意了!
如何讓租房不再“扯皮”?在簽訂合同時注意以下幾點或可以免除不少煩惱
維修義務要詳細
房屋裝修、水電氣管道、電器損耗,對于大多數工作緊張,時常加班的承租人來說,房屋維護成為了大難題,也是很多租房糾紛的起源。
而此次示范文本則在第六條“房屋使用和維護”內,對如何約定相關內容做出了詳盡的示范。
示范文本顯示,對于非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的損毀,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修復。出租人應當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的約定時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更換影響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
另外,示范文本還約定,出租人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或不繳納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各項費用,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而在實際的租賃交易中心中,一些住房租賃合同上盡管注明了雙方義務,但沒有詳盡規定雙方如何履行義務,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律師告訴記者,建議承租人以書面形式和出租房就細節進行詳細補充,口頭約定則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
違約金標準可約定
提前退租、驅逐承租人,是不少“黑中介”、“二房東”的慣用伎倆。
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返還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還房屋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另外,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脅等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或者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出租房屋的,應按雙方約定標準支付違約金。
租期內不得漲租金
在租金、押金等領域,示范文本做出了怎樣的范例可以參考呢?
在示范文本第四條“租金與押金”部分顯示,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另外,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應交而未交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外,剩余部分應在自房屋交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數返還承租人。
禁止違法群租
另外,示范文本在說明中再次強調,北京市住房出租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